具父母、大父母,衣纯以缋;具父母,衣纯以青。如孤子,衣纯以素。纯袂、缘、纯边,广各寸半。
天子之田方千里,公侯田方百里,伯七十里,子男五十里。不能五十里者,不合于天子,附于诸侯曰附庸。天子之三公之田视公侯,天子之卿视伯,天子之大夫视子男,天子之元士视附庸。
妇祔于祖姑,祖姑有三人,则祔于亲者。其妻为大夫而卒,而后其夫不为大夫,而祔于其妻则不易牲;妻卒而后夫为大夫,而祔于其妻,则以大夫牲。为父后者,为出母无服。无服也者,丧者不祭故也。妇人不为主而杖者:姑在为夫杖,母为长子削杖。女子子在室为父母,其主丧者不杖,则子一人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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範宣未嘗入公門。韓康伯與同載,遂誘俱入郡。範便於車後趨下。
王安期為東海郡,小吏盜池中魚,綱紀推之。王曰:“文王之囿,與眾共之。池魚復何足惜!”
帷殡,非古也,自敬姜之哭穆伯始也。丧礼,哀戚之至也。节哀,顺变也;君子念始之者也。复,尽爱之道也,有祷祠之心焉;望反诸幽,求诸鬼神之道也;北面,求诸幽之义也。拜稽颡,哀戚之至隐也;稽颡,隐之甚也。饭用米贝,弗忍虚也;不以食道,用美焉尔。铭,明旌也,以死者为不可别已,故以其旗识之。爱之,斯录之矣;敬之,斯尽其道焉耳。重,主道也,殷主缀重焉;周主重彻焉。奠以素器,以生者有哀素之心也;唯祭祀之礼,主人自尽焉尔;岂知神之所飨,亦以主人有齐敬之心也。辟踊,哀之至也,有算,为之节文也。袒、括发,变也;愠,哀之变也。去饰,去美也;袒、括发,去饰之甚也。有所袒、有所袭,哀之节也。弁绖葛而葬,与神交之道也,有敬心焉。周人弁而葬,殷人冔而葬。歠主人、主妇室老,为其病也,君命食之也。反哭升堂,反诸其所作也;主妇入于室,反诸其所养也。反哭之吊也,哀之至也--反而亡焉,失之矣,于是为甚。殷既封而吊,周反哭而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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