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期之丧,三年也;期之丧,二年也。九月七月之丧,三时也;五月之丧,二时也;三月之丧,一时也。故期而祭,礼也;期而除丧,道也。祭不为除丧也。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,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。大功者主人之丧,有三年者,则必为之再祭。朋友,虞祔而已。士妾有子,而为之缌,无子则已。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,而父税丧,己则否。降而在缌小功者,则税之。为君之父母、妻、长子,君已除丧而后闻丧,则不税。近臣,君服斯服矣;其余,从而服,不从而税。君虽未知丧,臣服已。
孫長樂作王長史誄雲:“余與夫子,交非勢利,心猶澄水,同此玄味。”王孝伯見曰:“才士不遜,亡祖何至與此人周旋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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邊文禮見袁奉高,失次序。奉高曰:“昔堯聘許由,面無怍色,先生何為顛倒衣裳?”文禮答曰:“明府初臨,堯德未彰,是以賤民顛倒衣裳耳。”
王長史病篤,寢臥鐙下,轉麈尾視之,嘆曰:“如此人,曾不得四十!”及亡,劉尹臨殯,以犀柄麈尾箸柩中,因慟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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