桓南郡與殷荊州語次,因共作了語。顧愷之曰:“火燒平原無遺燎。”桓曰:“白布纏棺豎旒旐。”殷曰:“投魚深淵放飛鳥。”次復作危語。桓曰:“矛頭淅米劍頭炊。”殷曰:“百歲老翁攀枯枝。”顧曰:“井上轆轤臥嬰兒。”殷有壹參軍在坐,雲:“盲人騎瞎馬,夜半臨深池。”殷曰:“咄咄逼人!”仲堪眇目故也。
子曰:“政之不行也,教之不成也,爵禄不足劝也,刑罚不足耻也。故上不可以亵刑而轻爵。《康诰》曰:‘敬明乃罚。’《甫刑》曰:‘播刑之不迪。’”
佛經以為袪練神明,則聖人可致。簡文雲:“不知便可登峰造極不?然陶練之功,尚不可誣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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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之丧,子、大夫、公子、众士皆三日不食。子、大夫、公子食粥,纳财,朝一溢米,莫一溢米,食之无算;士疏食水饮,食之无算;夫人世妇诸妻皆疏食水饮,食之无算。大夫之丧,主人室老子姓皆食粥;众士疏食水饮;妻妾疏食水饮。士亦如之。既葬,主人疏食水饮,不食菜果;妇人亦如之。君大夫士一也。练而食菜果,祥而食肉。食粥于盛不盥,食于篹者盥。食菜以酰酱,始食肉者先食干肉,始饮酒者先饮醴酒。期之丧,三不食;食:疏食水饮,不食菜果,三月既葬,食肉饮酒。期终丧,不食肉,不饮酒,父在为母,为妻。九月之丧,食饮犹期之丧也,食肉饮酒,不与人乐之。五月三月之丧,壹不食再不食可也。比葬,食肉饮酒,不与人乐之。叔母、世母、故主、宗子食肉饮酒。不能食粥,羹之以菜可也;有疾,食肉饮酒可也。五十不成丧,七十唯衰麻在身。既葬,若君食之则食之;大夫父之友食之则食之矣。不辟粱肉,若有酒醴则辞。
郗嘉賓問謝太傅曰:“林公談何如嵇公?”謝雲:“嵇公勤著腳,裁可得去耳。”又問:“殷何如支?”謝曰:“正爾有超拔,支乃過殷。然亹亹論辯,恐殷欲制支。”
正爵既行,请立马。马各直其算。一马从二马,以庆。庆礼曰:“三马既备,请庆多马。”宾主皆曰:“诺。”正爵既行,请彻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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