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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、请淮盐一千三百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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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五项,尤以最后一项影响国计民生、及于边防军饷,后果异常严重。按:明朝的盐法是如此:沿海产盐人家称为“灶户”,政府自灶户收买的盐称为官盐。招商运销有特定的地界和数目,这类商人称为“引商”,运销的地界称为“引界”。“引”有好几种意思,可以解释为“运销官盐的许可证”,亦可以解释为“盐的重量计算单位”。

盐的收买方法是:各盐场定出每年生产的数目,由公家收买,称为“正盐”,支给工本。正盐每引四百斤,支给米一石。洪武十七年以后,改米给钞,两淮两浙每引两千五百文钱,其余各处两千。

官盐的运销,招商承办,以引为单位,每引纳米若干,收米入仓后,发给盐引,注明数量、取盐地点、运销区域。贩卖完毕,五日内应将盐引缴销,以防一引两用。

在正盐中又分“官盐”与“客盐”两种:运至官仓,以供政府正用的,称为官盐;由引商凭引支取,合法运销的,称为客盐。此外便都是私盐。客商贩盐,盐不离引;否则亦作私盐论,处罚甚重,贩卖者处绞刑,买私盐食用的,罪减一等,也要充军。

明初定制,以盐课收入充当边境军饷及水旱饥馑救灾之用;情况与需求常有变动,因而有“开中”及“计口配盐”两种方法。福王得淮盐一千三百引,以致边饷不足,就因为与“开中法”发生了严重抵触的缘故。他所得的盐引,自然照官盐算,每引四百斤,合计便有五十二万斤,而事实上远不止此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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