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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始作俑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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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29日,会议进入实质性阶段。www.mengyuanshucheng.com

揭开会议主题的,是弗吉尼亚代表爱德蒙·伦道夫。这并不奇怪,因为这次会议原本就是弗吉尼亚倡议召开的。弗吉尼亚是北美第一个英属殖民地,建立于1607年。1776年6月29日,即《独立宣言》发表前三天,弗吉尼亚通过了自己的宪法,并依法成立了自己的政府,是较早成为“主权、独立、自由之邦”的殖民地之一。在当时美国的13个邦当中,弗吉尼亚是历史最久、人口最多的一个(土地面积则居第二),在美利坚合众国从无到有的过程中,一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,其他12个邦也习惯于凡事都由弗吉尼亚人牵头。第一届“大陆会议”选举的主席佩顿·伦道夫,第二届“大陆会议”选举的总司令乔治·华盛顿和《独立宣言》起草委员会主席托马斯·杰斐逊都是弗吉尼亚人。在第二届“大陆会议”上提出著名“3项建议”的理查德·亨利·李,也是弗吉尼亚人。理查德·亨利·李的3项建议是:一、起草宣言,宣布独立;二、起草条例,建立邦联;三、委派代表,联合法国、西班牙共同对付英国。可见美国的独立和建国,弗吉尼亚人功不可没。不过有趣的是,牵头联合13个北美殖民地的是弗吉尼亚,后来领导分裂联邦的也是弗吉尼亚,而1861年南北战争中的南军总司令罗伯特·爱德华·李,便正是理查德·亨利·李的孙子。顺便说一句,后来在弗吉尼亚讨论批准联邦宪法的大会上,这位理查德·亨利·李也是反对派领袖之一。

爱德蒙·伦道夫则是第一届“大陆会议”主席佩顿·伦道夫的侄子。他作为弗吉尼亚行政长官率团参加制宪会议时,年方34岁,可谓风华正茂。他也是一个“帅哥”,身材高大,相貌英俊,声音洪亮,极具人格魅力。事实上弗吉尼亚代表团也是人数众多(仅次于宾夕法尼亚),阵容强大(均为一时之选)。而且,7人之中,除乔治·韦思提前离会,约翰·布莱尔从不发言,詹姆斯·麦克朗插不上手外,其余4人在制宪和建国的过程中都作用极大。乔治·华盛顿就不用说了。36岁的詹姆斯·麦迪逊是“美国宪法之父”,62岁的乔治·梅森则是“权利法案之父”。没有麦迪逊,美国宪法难诞生;没有梅森,美国宪法不完善。正是麦迪逊和梅森的“窝里斗”(一位弗吉尼亚代表反对另一位弗吉尼亚代表),宪法才达到了一个理想的状态──人民对政府既授权,又限政。至于爱德蒙·伦道夫,他在制宪会议上扮演的角色颇具戏剧性。揭开会议主题,最早提出制宪方案的是他,最后拒绝在宪法草案上签字的也是他(另外两个是梅森和格里)。不过伦道夫虽然拒绝在宪法草案上签字,后来却又在代表大会上给予反对派领袖帕特里克·亨利当头一棒,促成了宪法在弗吉尼亚的批准。

好了,现在我们知道,宾夕法尼亚和弗吉尼亚这两个代表团各有“四大天王”。宾夕法尼亚这边有本杰明·富兰克林。余则罗伯特·莫里斯、詹姆斯·威尔逊、古文诺·莫里斯。弗吉尼亚这边有乔治·华盛顿。余则詹姆斯·麦迪逊、乔治·梅森、爱德蒙·伦道夫。宾夕法尼亚代表团8人,在《独立宣言》上签字的就有4人(本杰明·富兰克林,罗伯特·莫里斯,詹姆斯·威尔逊,乔治·克莱默),后来又贡献了1位最高法院大法官(詹姆斯·威尔逊)。弗吉尼亚代表团7人,在《独立宣言》上签字的只有1人(乔治·韦思),但后来贡献了两位总统(乔治·华盛顿和詹姆斯·麦迪逊),爱德蒙·伦道夫则担任了第一任联邦检察总长。两个代表团的分量可谓旗鼓相当。

弗吉尼亚代表团人数多,阵容强,来得早(5月25日前全部到齐),因为他们是会议的发起人。1786年9月,在一次有5个邦代表出席的协调会上,麦迪逊和纽约的汉密尔顿就提出过建议,倡议召开修订《邦联条例》的会议。同年10月16日,弗吉尼亚参众两院召开联席会议,通过了发起这次会议的提案,邦联议会则在次年(1787年)2月21日做出相应决议。所以弗吉尼亚人是有心于此,有备而来。由他们的代表团团长爱德蒙·伦道夫首先提出其实是麦迪逊起草的修约方案,那是理所当然。他们是始作俑者嘛!

不过弗吉尼亚倡议召开的这次会议却并不好开。因为这次会议既没有名分(或者说并非名正言顺),又没有经费,还不知道究竟有没有前途。不错,邦联议会是有决议,各邦对代表团也有授权。但谁也没有说要他们制定宪法。想想也是。制宪,照理说应该是邦联议会的事。邦联议会和各邦议会的意思,也只是觉得《邦联条例》确实有些问题,因此同意13个邦都派出代表,坐在一起议一议,看看有什么办法没有。显然,所谓“制宪会议”,原本只是个“研讨会”。难怪会议纪律那么差了。有的迟到,有的早退,还有人出出进进,一会儿来一会儿不来。

代表们自己也信心不足疑神疑鬼。5月28日,会议刚刚开始,马萨诸塞代表鲁弗斯·金就提出,反对将每一项表决的结果都记录在案。因为会议过程中改变观点是常有的事,一旦这些证据公之于众,会议就会显得矛盾百出。弗吉尼亚代表梅森附议。他认为这些记录留在会上,会妨碍已被说服的代表改变观点;公布出去,又会授人以柄,被反对派加以利用。南卡罗来纳代表巴特勒想得更周到,提议禁止代表随意对外公布会议内容。最后大会通过决议:未经许可,会议当中的任何发言都不得付印,不得发表,不得传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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